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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27

零点有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
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若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若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或者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配偶及近亲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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