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9 证券简称:三维天地 公告编号:2022-013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对照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三维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