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9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公告编号:2022-001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6 号)同意注册,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4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8.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18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5,182,616.17 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对公司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BJAA210234”《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已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元道通信股兴业银行乌鲁木齐高512040100100961233 41,904.26区域服务网点建设
份有限公司 新区支行 项目
元道通信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60120078801000001085 12,357.8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长春中路支行
元道通信股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南8113701013600173402 3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湖北路支行
元道通信股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苏311900654610307 24,238.18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州路支行
注:(1)“兴业银行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为“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名义签署。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长春中路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名义签署。
(3)“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南湖北路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名义签署。
(4)“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苏州路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名义签署。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建忠、乔军文或经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0、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1、在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丙方
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丙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案文件
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