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6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3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2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5,257,2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8,061,210.8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7,195,989.1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5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募集资金(元)
号
1 中国光大银行股 52160180801052111 智 能 供 热 设 245,000,000.00
份有限公司合肥 备 生 产 基 地
分行 建设
2 中国建设银行股 34050146580800002353 研 发 检 测 中 64,000,000.00
份有限公司合肥 心建设项目
双凤支行
3 交通银行股份有 341323000013001313289 补 充 营 运 资 90,000,000.00
限公司合肥屯溪 金
路支行
4 招商银行股份有 551906657910903 超募资金 150,000,000.00
限公司合肥分行
5 兴业银行股份有 499020100100372824 超募资金 250,000,000.00
限公司合肥寿春
路支行
6 中国工商银行股 1302011519200449705 超募资金 1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合肥
牡丹支行
7 中国建设银行股 34050146580800002367 超募资金 42,110,338.00
份有限公司合肥
双凤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7,195,989.1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 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乙方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乙方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乙方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乙方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乙方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凤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辉 、徐祖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1]230Z0253 号)。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