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第四十一条(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三十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的同意。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持。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的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的普通股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例不得低于10%。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第五十六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表决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条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第八十条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意、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
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〇三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第一百〇三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 产;
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
益;
第一百〇四条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第一百〇四条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息真实、准确、完整;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本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 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业的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相关工作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监督及评估外
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核公司的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控制;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业人士。 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