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 监事会......35
第一节 监事......35
第二节 监事会......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一节 通知......42
第二节 公告......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二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深圳市强瑞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深圳市强瑞电子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8794710B 。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
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 308 号 C 栋
厂房 1 层至 5 层。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股本为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客户满意、持续改进、精益求精。
第十三条 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五金模具、模具零配件、测试治具、非标设备、自动生产线、气动元件、测试仪器的销售。(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电气传动产品、变频器、伺服驱动器和系统、电梯驱动及工业自动化产品、新能源产品、混合动力汽车驱动系统、太阳能光伏逆变器、风电整机控制系统、智能配电控制设备、工业数控设备、雕刻机、商用自动化设备、数控系统及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和技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五金模具、模具零配件、测试治具、非标设备、自动生产线、气动元件、测试仪器的电气传动产品、变频器、伺服驱动器、电梯驱动及工业自动化产品、太阳能光伏逆变器、智能配电控制设备、工业数控设备、雕刻机、商用自动化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以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依法折
为股份公司股份。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
天职业字[2019]29231 号的《审计报告》,公司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07,625,720.85 元,依法按照 1:0.4646 的折股比例折为股
份公司的股份(其中人民币 5,000 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未折股的净资
产人民币 57,625,720.85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
例共享),共计折合股份数为 5,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 份 数 ( 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股)
1. 尹高斌 659.6874 13.1937%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2. 刘刚 525.9177 10.5184%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3. 肖辉 93.4113 1.8682%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4. 深圳市强瑞投资 2,844.5525 56.8911%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控股有限公司
5. 深圳唯瀚成长股 239.5159 4.7903%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6. 深圳市强瑞投资 233.5283 4.6706%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毅达鑫海创
7. 业投资基金(有限 143.7094 2.8742%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合伙)
江苏毅达新烁创
8. 业投资基金(有限 159.6775 3.1935%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合伙)
苏州疌泉致芯股
9. 权投资合伙企业 100.0000 2.0000% 净资产折股 公司成立时
(有限合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