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7万吨绿电化学材料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项目建设尚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各项前置行政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备案、安评、环评、能评等),如未能通过或及时取得上述行政审批手续,将会导致项目无法落地。
2、本合同约定如无法纳入贵州省“源网荷储”整体规划,无法接入增量配电网的辖区内“绿色电力”,将导致合同及项目终止。
3、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需做到“五通一平”,公司还需履行招拍挂程序。
4、本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尚处于筹划阶段,实施主体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都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建设和完善。
一、对外投资概述
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8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27 万吨绿电化学材料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经开区化工园区投资建设年产 27 万吨绿电化学材料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人民币 5 亿元。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与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签订《贵州省铜仁市新能源电池材料补链项目合同
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合同书”)。
本项目建设尚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各项前置行政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备案、安评、环评、能评等)。
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该项目相关的协议、办理成立子公司的相关事项、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等。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介绍
1、对方名称: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
2、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万山区行政中心
3、法定代表人:刘浩
(二)公司与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在产权、人员、资产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
自有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二)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 27 万吨绿电化学材料项目
2、实施主体:公司新设子公司,现尚未成立,其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
围等信息以最终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3、项目建设周期及投资额: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约人民币 5 亿元。在相关协议签署并完成项目行政审批与土地“五通一平”工作后 1 个月内开始建设,18 个月内完成总投资的 70%(氯酸钠与双氧水生产线)并投产,氯酸钠投产后乙方将按项目整体规划启动高氯酸盐建设并投产,建设期 18 个月。如因“五通一平”与行政审批后延,则项目建设进度相应顺延。
4、项目用地:项目占地面积约 120 亩,并在项目地周边预留 80 亩土地作为
项目发展用地。
5、项目建设地点:贵州省万山经开区化工园区。
6、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年产 18 万吨双氧水(含电子级双氧水,具体以项
目最终批复的数量为准)、5 万吨氯酸钠、4 万吨高氯酸盐等产品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
7、投资进度:目前尚未投入。
三、《贵州省铜仁市新能源电池材料补链项目合同书》的主要内容
引资方(甲方):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
投资方(乙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前提下,指定专人负责协调乙方和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备案、安评、环评、能评等),所需资料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标准后 6 个月内,完成土地“五通一平”及安全评价单位与项目设计单位根据规范要求以书面文件提出的周边居民搬迁工作,期间协调相关部门支持乙方完成备案、安评、环评、能评等行政审批。
3.甲方将乙方项目纳入源网荷储整体规划,支持接入增量配电网的辖区内
“绿色电力”(风能电力、光伏电力等)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先满足乙方项目所需,协助乙方降低用电成本。
4.甲方协助乙方获得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要求的双电源可靠用电供乙方保障相关设施设备应急使用,具体电压等级、用电负荷等要求以乙方提供的清单商甲方确认同意后确定。
5.甲方负责协助处理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纠纷,依法严惩强装强卸、强行承包工程等违法行为,为乙方的经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督促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7.甲方确保完成化工园区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园区安全风险评级持续保持为“C 类”。
8.具备开工条件,因为乙方原因拖延开工时间 6 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按挂牌价款本金收回土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实施本项目,必须在甲方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实施本地独立核算,依法据实缴纳各项规费、税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前述新设公司注册成立后其相关文件文本送甲方备案。
2.乙方必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并投达产。如因生产要素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乙方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将有关事项书面告知甲方,并商甲方进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但调整后的项目建设内容须满足相应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强度要求,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相关行政审批要求。
3.乙方实施本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按照环保、安全“三同时”进行,各项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乙方须自觉接受和配合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环保污染事件发生。如出现安全事故和环保污染事件由乙方承担主体责任。
5.乙方实施本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各项环保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法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6.乙方承诺不得以本项目进行非法活动,不得非法融资,若有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承诺所投资项目通过环境评估和安全生产评估,如未通过,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的其它损失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8.乙方承诺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解决甲方辖区内的劳动力。
9.乙方承诺按甲方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规划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10.乙方承诺该项目建设应达到本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强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责任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本合同约束内实施该项目获得的优惠政策享受的奖励扶持资金,同时追回本合同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中除“五通一平”基础设施投资之外的扶持资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超过本合同书约定时间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客观原因未按约定进度完成项目全部建设的;
(2)项目建成后闲置一年以上(含一年)未投入经营的;
(3)项目造成土地闲置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擅自进行土地转让的;
(4)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完成固定资产抵扣之后,连续 3 年未能达到相应经济效益要求的;
(5)自满足开工条件起后 6 个月内,因乙方原因致使本项目未能开工建设。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本合同书约定时间 6 个月以上未完成土地“五通一平”与居民搬迁工作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工的;
(2)因项目行政审批无法通过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的;
(3)本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出现以下涉及用电成本因素之一的:
1)甲方未能协调增量配电网取得贵州省能源局“源网荷储”一体化批文的;
2)具备风光新能源建设条件的风电项目未能与万山区签定投资协议、未能与增量配电网签订新能源电量接入协议的。
3.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4.如存在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5.在项目建成达产之前,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可引入战略投资者但乙方不得失去控股权,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部署和安排,有利于拓宽公司业务的辐射范围,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预计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项目建设尚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各项前置行政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备案、安评、环评、能评等),如未能通过或及时取得上述行政审批手续,将会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本合同约定如无法纳入贵州省铜仁市“源网荷储”整体规划,无法接入其增量配电网的辖区内“绿色电力”,将导致合同及项目终止;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需做到“五通一平”,公司还需履行招拍挂程序;本次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尚处于筹划阶段,实施主体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各项管理制度都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建设和完善。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贵州省铜仁市新能源电池材料补链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