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二零二一年九月
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天职国际对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的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1]35558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5558-1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 “天职业字[2021]35558-2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35558-3号”《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日或2021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涉及的法律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决议。
2、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新的批准或授权,也未撤销或者变更上述批准与授权。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仍合法、有效;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新的批准或授权,也未撤销或者变更上述批准与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
净资产为 666,090,571.89 元(合并报表数),发行人不存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清算、解散、破产或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财务指标情况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1)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3,651,393.56 元、94,938,705.38 元和 89,247,994.81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为178,590,098.94 元,不低于 5,000 万元。
(2)发行人上述财务指标情况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时,发行人仍具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事宜,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和股东
1、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及发行人提供的最新股东名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查查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恒光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 8 人。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仍具备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新股东名册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充核查期间,除发行人因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而相应变更了经营范围外,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及法律障碍。
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氢气、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硫酸、 氢气、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硫酸、氯酸钠、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磷的生产(按 氯酸钠、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磷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效期至20242021年6月24日);蒸汽、精矿粉制造。(依法 年6月20日);蒸汽、精矿粉制造。(依法须经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展经营活动) 活动)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资质变化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取得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编号为“(湘)WH
安许证字(2021)H5-0269”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
许可范围为: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3 万吨/年、盐酸 3 万吨/年、氯气(液
态)1 万吨/年、硫酸 8 万吨/年、氯酸钠 5 万吨/年、氢气 3,700 万 m³/年、三氯
化铝(无水)1 万吨/年、三氯化磷 1 万吨/年。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取得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编号 “(湘)
3S431271[2020]002 号”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备案产品为硫酸(8 万吨/年)、盐酸(3 万吨/年)。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仍为硫、氯化工产品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数)分别为 653,434,432.04 元、604,265,609.19 元、634,186,215.38 元和 405,025,571.13 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 99.23%、99.63%、99.62%和 99.60%,主营业务突出。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客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1-6 月的主要(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1、主要供应商
序 供应商名称 销售金额 法定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号 (万元) 代表人 (万元)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 孟庆强 2,249,467.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
1 限公司 8,190.80 东路398号
979937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
1-1 限公司怀化市洪江 8,153.53 吴松锜 - 洪江区新民路 50 号
区供电分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
1-2 限公司衡阳供电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