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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21-10-28

恒光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PDF查看PDF原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史哲元、杨涛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

  本保荐机构指定史哲元、杨涛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曾榕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人员相关情况如下:
  史哲元:从业证书编号 S0800717050001。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历。拥有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具有十六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负责完成了硕贝德创业板 IPO 项目、中能电
气创业板 IPO 项目、农尚环境创业板 IPO 项目、信安世纪科创板 IPO 项目、酒
鬼酒 2011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丽江旅游 2009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中信银行 201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兴业银行 2014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宝钛股份 2019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并主持了太极集团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苏州中茵 2007 年借壳 ST 天华财务顾问等项目。

  杨涛:从业证书编号 S0800714050002,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拥有多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负责或执行过维克液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金达威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禾欣股份借壳并购、日发精机海外并购、和远气体 IPO 等项目。

  曾榕:从业证书编号 S0800117080023,本项目协办人,金融学硕士。先后参与了九典制药、科创信息等 IPO 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贺斯、黄清阳、熊静仪、童家骏、夏康。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HENGGUANG TECHNOLOGY CO., LTD.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曹立祥


  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门 01 号

  经营范围:氢气、氢氧化钠、氯[液化的]、盐酸、硫酸、氯酸钠、三氯化铝(无水)、三氯化磷的生产(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效期至 2021 年6 月 24 日);蒸汽、精矿粉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0745-7695232

  传真:0745-7695432

  互联网网址:HTTP://WWW.HGKJGF.COM

  电子信箱:SD@HGKJGF.COM

  本次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由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投资银行业务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进行。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负责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立项审议工作,并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立项会议的召开由立项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立项会议采取表决制,每一名参会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立项后,本保荐机构质控部适时掌握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区域总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投资银行区域总部负责人批准,提交质控部审核。质控部在审核完成项目组提交的反馈意见回复并确认无异议,经质控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提交内核部。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负责对报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内核负责人批准后,向内核委员会主席发起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内核部安排内核秘书负责根据内核委员会主席的要求,通知内核成员和项目人员参会,撰写会议纪要,跟踪内核意见落实情况等。每次内核会议参与审议并具有表决权的内核委员应不少于七人,且至少有一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内核意见至少应有参与表决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本保荐机构所有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质控部、内核部及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审核。
(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5 月 29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会议,会议
应到内核委员会成员七名,实到七名。内核会议由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主席主持,项目组汇报了项目执行情况并回答了内核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内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核了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提出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成员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内部审核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依据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西部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具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有关会议文件,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销售、财务、采购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职业字[2021]35558 号),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12,901.25 万元、10,049.75 万元、10,617.53万元和 9,323.0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181.08 万元、8,365.14万元、9,493.87 万元和 8,924.80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首发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相关会议决议,确认发行人系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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