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声 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部证券”)根据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恒光股份”)签署的《保荐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史哲元、杨涛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释 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恒光股份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贺志旺、陈
建国、陈朝舜及李勇全八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 指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启元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生效的章程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最近一期 指 2021 年 1-6 月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本保荐机构项目审核内部流程介绍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制定了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和投资银行业务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是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的常设办事机构。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一)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负责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立项审议工作,并对项目是否予以立项做出决议。
立项会议的召开由立项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立项会议采取表决制,每一名参会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同意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二)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立项后,本保荐机构质控部适时掌握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项目质量。
(三)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区域总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区域总部负责人批准,提交质控部。质控部在审核完成项目组提交的反馈意见回复并确认无异议,经质控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提交内核部。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负责对报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内核负责人批准后,向内核委员会主席发起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内核部安排内核秘书负责根据内核委员会主席的要求,通知内核成员和项目人员参会,撰写会议纪要,跟踪内核意见落实情况等。每次内核会议参与审议并具有表决权的内核委员应不少于 7 人,且至少有 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内核意见至少应有参与表决的内核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本保荐机构所有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质控部、内核部及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审核。
二、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的说明
项目组对本次发行项目进行了必要的前期调查后,于 2017 年 8 月 27 日提出
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了立项申请报告等资料,经质控部审核无异议后,由质控部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提交至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审议。
2017 年 9 月 20 日,股权融资与并购业务立项小组召开了立项审核会议,讨
论并通过了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人员
1、保荐代表人:史哲元、杨涛
2、项目协办人:曾榕
3、项目经办人:贺斯、黄清阳、熊静仪、童家骏、夏康
4、项目人员具体分工如下:
姓名 具体负责的工作分工
史哲元 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的实施;参与项目组
各项工作
杨 涛 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的实施;参与项目组
各项工作
曾榕 项目协办人,参与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的实施;参与项目组各项工作
贺 斯 负责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概况、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重大合同和风险因素等事项调查、工作底稿的整理与归类
黄清阳 负责发行人财务与会计事项调查;负责工作底稿的整理与归类
熊静仪 负责发行人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调查;负责
工作底稿的整理与归类
童家骏 负责发行人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调查;负责
工作底稿的整理与归类
夏 康 负责发行人财务与会计事项调查;负责工作底稿的整理与归类
(二)进场工作时间
恒光股份项目组于 2017 年 6 月开始正式进场工作,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整
个项目执行过程。
(三)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通过收集资料、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与相关人员访谈、咨询会计师、律师等方式,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确保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1、尽职调查范围
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
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调查、公司治理、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2、尽职调查程序
在调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实施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主要包括: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研究开发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持续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
(2)多次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与本项目相关的发行人经营情况;
(3)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生产流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等;
(4)通过定期会议及中介协调会等方式讨论主要问题;并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长期的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3、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
本项目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过程如下表:
核查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
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发起人、股东等情况;翻阅发行人
设立相关资料、历次股权变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文、协议、验资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发行人基本情况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的独立性;资产权属及其独
立性;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企业的情
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
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了解发
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销售、风险控制等情况,所处
业务与技术 行业业务运营、销售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各业务经营流程及经营模式,
了解发行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情况,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
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阅发行人研发体制、研发机构设置、激励制度、研发人员资历、技术
合作协议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主要部门员工等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经营及发展
模式,了解发行人业务优势及不足,明确发行人的资金需求及用途。
同业竞争与关联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核查重要
交易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并收集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