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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8-28

洁雅股份: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有严格的职业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度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东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若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
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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