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0 证券简称: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 募投资金节余 14,821.00 万元(包含存款利息,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1.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7.81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0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41.64 万元,其中包含公司超募资金
为人民币 39,941.64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890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包含超募资金及
利息):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号 (元)
1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 218003900013000098648 275,972,953.62
限公司 口分行
2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 411903945810909 4,635,954.80
限公司 口分行
3 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 612899991013000222382 1,362,577.20
限公司 林分行
合计 281,971,485.62
注:除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之外,另有 45,362,955.81 元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营口分行开立的与募集资金账户关联的票据保证金账户,用于募投项目开具的票据到期承兑解付;有 291,935.52 元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开立的与募集资金账户关联的账户,用于募投项目以承兑方式结算的保证。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项目的相关建设,满足结项条件。
(二)结项募集资金项目节余情况
截至 2024 年 5 月 22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节余资金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募投项目计划总投入 90,000.00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76,675.88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32,762.64
其中:超募资金 17,941.64
节余资金 14,821.00
截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共 14,821.00 万元(包含应付
工程尾款 3,217.13 万元及存款利息,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三)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对项目费用的监督和管控,降低项目建设的成本和费用,节省了资金支出;另外项目在置换期外使用了部分自有资金,导致募集资金节余。
四、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安排
公司“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已建设完毕,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存在尚未支付的尾款,系部分合同尾款支付时间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完成时尚未到部分资金支付节点所致。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将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五、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烯烃抗氧剂催化剂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烯烃抗氧剂催化剂项目”募投资金节余 14,821.00 万元(包含存款利息,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烯烃抗氧剂催化剂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烯烃抗氧剂催化剂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烯烃抗氧剂催化剂项目”已实施完毕,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且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
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