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0 证券简称:风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以现
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1,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36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27.81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39,0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941.64 万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 年 12 月 14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890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根据《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烯烃抗氧化剂催化剂项目 120,000.00 90,000.00
总计 120,000.00 90,000.00
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39,941.64
万元。2022 年 1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 1.1 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超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1,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7.54%。
四、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11,0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11,0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11000 万元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1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