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8 证券简称:金埔园林 公告编号:2024-125
债券代码:123198 债券简称:金埔转债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金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6,750,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4.19%)的股东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612,746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 3,666,000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2.27%)的股东镇江金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麟合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612,746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苏州高新、金麟合伙出具的《关于拟减持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告知函》。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
份后总股本比例(%)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6,750,000 4.19
镇江金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666,000 2.2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苏州高新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产业结构、服务整体发展战略。
2.减持股份来源:IPO 前取得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苏州高新计划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612,746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1%。若减持期间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三个月内
(2024 年 10 月 14 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7.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苏州高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金麟合伙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权益分派转增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公司股本的比例:
金麟合伙计划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612,746 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1%。若减持期间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持股数量 持股占总 拟减持数 拟减持数 拟减持数
股东名称 股东情况 (股) 股本比例 量(股) 量占所持 量占总股
股份比例 本比例
镇江金麟企业管理 特定股东 3,666,000 2.27% 1,612,746 43.99% 1.00%
中心(有限合伙)
刘殿华 总经理、董事, 450,000 0.28% 450,000 23.08% 0.28%
间接持股
其中 张永辉 副总经理,间 105,000 0.07% 26,250 25.00% 0.02%
接持股
伍卓琼 监事、间接持 75,000 0.05% 18,750 25.00% 0.01%
股
注:(1)上表中总股本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
(2)刘殿华先生通过金麟合伙间接持股 450,000 股,本人直接持股 1,500,000 股,合计
持有 1,950,000 股。
4.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三个月内
(202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 月 29 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7.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
告书》,金麟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8.通过金麟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刘殿华、伍卓琼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本企业将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股份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苏州高新及金麟合伙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