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新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或“公司”)与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盛雷鸣、潘苏航共同签署了《嘉兴远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拟共同设立嘉兴远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期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出资认缴人民币3,0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 3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年 05月 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新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二、 本次投资进展情况
(一)合伙协议变更情况
根据最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公司与合伙企业友好协商,于近日重新签署了合伙协议,对原合伙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5.10 关联交易和交叉投资
5.10.1 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是指本合伙企业与管理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管理的
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5.10 关联交易和交叉投资 除非合伙人会议通过,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不会设立或管理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策略
5.10.1 除非合伙人会议通过,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不会 完全一致的新的人民币投资实体;但以下任一情形除外:(1)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担任本设立或管理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策略完全一致的新的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认缴出资总额民币投资实体;但以下任一情形除外:(1)执行事务合伙 的 70%。为避免歧义,本有限合伙企业初始认缴封闭日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管理的人人不再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2)本有 民币投资实体,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管理的人民币投资实体分拆的人民币投资实体均不视限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 70%。为 为前款所述的新的人民币投资实体。
避免歧义,本有限合伙企业初始认缴封闭日之前执行事务 5.10.2 关联交易的对价确定: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人已经管理的人民币投资实体,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 本着诚实信用及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以明确、管理的人民币投资实体分拆的人民币投资实体均不视为前 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无法获取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条件和价
款所述的新的人民币投资实体。 格;因交易特殊性而无法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定价的,应当对该定价的公允性和条件设定的
5.10.2 鉴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管理多支创业或者股权投 合理性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资基金(“关联方基金”)并对某些公司进行了组合投资 鉴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管理多支创业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关联方基金”)并对某些公司(“关联方基金已投资项目”),如本合伙企业拟对该等关联 进行了组合投资(“关联方基金已投资项目”),如本合伙企业拟对该等关联方基金已投资项方基金已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必须经合伙人会议批准,且 目进行投资,必须经合伙人会议批准,且合伙企业参与投资的定价须与没有关联的第三方合伙企业参与投资的定价须与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投资者定 投资者定价保持一致;如关联方基金拟对合伙企业已经进行组合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价保持一致;如关联方基金拟对合伙企业已经进行组合投 续投资(“后续融资”),则关联方基金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任何一轮后续融资的 50%,其资的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投资 (“后 续融 资”),则关联方 届时后续融资时该等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应由被投资企业和该等后续融资中与关联方基金无基金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任何一轮后续融资的 50%,其届 关联关系的领头投资者决定。
时后续融资时该等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应由被投资企业和该 5.10.3 关联交易的交易决策与回避机制:如本合伙企业从事关联交易,应当将关联交易提等后续融资中与关联方基金无关联关系的领头投资者决 交给合伙人会议并获得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合伙人会议审议时,应经合计持有实缴出资
定。 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 通过方可做出决议,与表决事项具有利益冲突和关联关系的合
伙人应当回避参与表决,其持有的表决票不计入表决基数。
5.10.4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如本合伙企业从事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
合伙人进行信息披露。在关联交易期间或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向合伙人充分披露关联
交易信息。本合伙企业在经审计的私募投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修订前 修订后
5.11信息披露
5.11.1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频率: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管理人应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知合伙人。
(1) 定期信息披露:详见 11.3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 重大事项披露:本合伙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的;涉及本合
伙企业业务、本合伙企业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本协议约定的影响合伙人利益的其他重
无 大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其知晓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20)日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及时向
合伙人披露。
5.11.2 信息披露的方式:管理人有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邮寄服务方式向合伙人
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投资者查询途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
披露备份平台(https://pfid.amac.org.cn)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持续报送基金运作信
息,并负责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
启用、修改和关闭等相关事宜。合伙人可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查询基金披露信
息。
6.3 管理费 6.3 管理费
6.3.1 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投资退出封闭期内应按本协议的 6.3.1 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投资退出封闭期内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规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6.3.2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管理费金额为:
6.3.2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 (1)在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本合伙企业每年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的 2%向基金
基 数 ”的 2%/年。 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6.3.3 管理费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自本有限合伙企业初始 (2)在本合伙企业退出期内,本合伙企业每年按尚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即综合计算的认缴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算。每个收费期间的应付管理费为 本企业对届时尚未退出项目或项目未退出部分对应的投资金额)的 1.5%向基金管理人支管理费计算基 数×2%。 但 若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不满一年 付管理费;
的,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为该期间起始日起至本有限合伙企 (3)本合伙企业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业投资退出封闭期届满之日的期间。对于非完整收费期 6.3.3 管理费一年为一个收费期间,自本有限合伙企业初始认缴出资到账截止日起算。但若间,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按该期间实际天 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不满一年的,最后一个收费期间为该期间起始日起至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