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1,973.50 万元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18.20 万元,共计 2,291.70 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3,333,33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0,333,357.54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0,357,771.8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9,975,585.65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天
健验〔2021〕580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内容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
1 13,600.00 13,600.00
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2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5,229.00 5,229.00
3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4,634.00 4,634.00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
4 4,229.00 4,229.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37,692.00 37,692.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共计 2,291.70 万元,其中
置换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 1,973.50 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318.20 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相关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出具的《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973.5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使用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拟置
序号 项目内容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换金额
年处理 15,000 吨食品级树脂生产
1 13,600.00 266.83 266.83
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年产 2,300 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
2 5,229.00 1,449.86 1,449.86
改造项目
3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4,634.00 244.06 244.06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
4 4,229.00 12.75 12.75
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0.00 0.00
合计 37,692.00 1,973.50 1,973.5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总额为 11,035.78 万元(不含税),公司已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发行费用 318.20 万元(不含税)。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本次拟置换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91.7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291.7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291.7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