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2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签署“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用地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面积、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合同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
3、本合同中关于乙方产值规模及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产值、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条件和进度可能受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规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5、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生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持续推进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与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5日签署了《合同书》,计划投资建设“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10亿元,占地约320亩工业用地(具体边界及面积以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为准),建设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暨签署投资合同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介绍
1、对方名称: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法定代表人:官斌
3、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阳光一路6号
4、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5、公司与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双方
甲 方: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
1、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10亿元,建设内容为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建设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
2、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在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初步位于小康南路以东、东元科技以西、兴化七路以南、站场三路以北,该宗地四至界限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按国家规定采取公开出让的方式安排约320亩工业用地(含代征道路,但代征道路不办证),由乙方参加竞买。
(二)在乙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及相关税费后3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将该宗地的不动产权证办到乙方新公司名下。
(三)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的投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
遇。
(四)甲方负责项目用地地面附着物的拆迁工作,负责协调将施工用水、电、路通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50米范围内;甲方在不影响乙方项目投产的前提下,负责将公共支管廊、热、气通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50米范围内。甲方提供公共管廊供乙方有偿使用。
(五)甲方对该项目实行专班全程服务,负责协办项目建设相关报批手续;负责协助乙方协调解决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纠纷,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环境。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在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成立新公司,并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新公司必须是乙方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且第一次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方与新公司共同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新公司与乙方共同对本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共同履行约定义务,共同享有本合同书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自甲方拆迁及清表完成交付土地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建设,35个月内项目建成投产。该项目容积率不低于国家对行业规定的容积率要求,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左右,建成达产后第2年税收强度达到30万元/亩以上。待项目建成以后由甲方相关部门汇同乙方对乙方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计认定,审计结论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三)自合同签订并通过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预付300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若乙方依法取得土地,预付的保证金可转为土地出让金,或在乙方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乙方参与土地竞拍但未中标,甲方应在竞拍结果产生后5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四)乙方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相关手续合法、所有排放指标达标。乙方生活、生产污水及初期雨水必须送入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
(五)乙方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敏感点接受园区统一监管,相关信息应按园区要求提供并接入公共信息调度平台;按要求由乙方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六)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但建设规模不足,未达合同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乙方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按照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需改变土地用途,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报批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乙方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文明施工;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需依法缴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税费及依法向甲方相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5、违约责任
(一)对由于不可抗力(不包括政府主导因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在条件允许下,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二)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不得受理乙方新的用地申请,乙方不得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因乙方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甲方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乙方土地闲置费;因乙方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赔偿,乙方不承担责任;若非甲方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损失由自己承担。
(四)因乙方原因导致实际投资规模未达到约定额度的80%的,经协商整改后,仍未达到约定额度80%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1.甲方无条件收回给予乙方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乙方须将涉及的资金在甲方发出整改不合格通知的一个月内返还给甲方;2.甲方有权公布乙方的失信行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违约被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审计、评估后,作为评价乙方项目建设投资的依据。有投资者愿意接受的,可参
照审计结论给予乙方一定补偿,不愿接受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乙方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乙方在甲方区域内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破坏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不得恶意超标排放或违规偷排污染物,如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经甲方书面提出不能限期改正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八)因甲方未能提供土地、未完成拆迁或因甲方未排除土地因素对乙方及新公司的干扰而影响乙方在甲方当地投资或新公司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及新公司造成的损失。
6、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及见证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本合同经乙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后生效;(2)乙方缴纳土地保证金。
四、对外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建设“功能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是为了推进落实公司的战略规划,促进公司业务更好的发展,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投资项目尚未正式投建,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签署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用地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面积、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合同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
3、本合同中关于乙方产值规模及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产值、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条件和进度可能受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规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与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