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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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部分 引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7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9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10
第二部分 正文 ...... 1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20
四、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22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8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35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4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4
九、发行人的业务 ...... 78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4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9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3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51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6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9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72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6
二十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76
二十四、结论意见...... 178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7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发行、本次发 指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行并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指派的经办
律师
发行人、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争光 指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争光树脂 指 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曙光化工 指 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争光 指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汉杰特 指 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余杭担保 指 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争光销售 指 杭州争光树脂销售有限公司,系宁波争光全资子公司
树腾工贸 指 杭州树腾工贸有限公司,系宁波争光全资子公司
争光集团 指 杭州争光化工集团公司,系争光树脂历史上的股东
塘栖资产 指 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系争光树脂历史上的股东
争光塑化 指 杭州争光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系争光树脂历史上的股东
国信证券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保荐服
务的机构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
《招股说明书》 指 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上报的《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上报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上报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978 号《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979 号《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税务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8982 号《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关于变更设立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浙江争光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争光实
案)》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公司法》 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证券法》 指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创业板注册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年 6
理办法》 指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
过,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证
则》 上〔2020〕500 号)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条例》 令第 666 号修订通过,并于 2016 年 2 月 6 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报基准日 指 2020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争光股份的委托,担任争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争光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杭州市
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
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 年 7 月更名为现名。
本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