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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新药业: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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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发行保荐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录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3

  一、本次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7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8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要求 . 13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 14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7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41

  一、发行人私募股权基金类股东登记备案的核查情况说明 ...... 41

  二、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 41

  附件: ...... 44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天国富证券指定常江、彭德强担任拓新药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常江: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作为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参与中国盐业改制及 IPO、重庆钢铁(601005.SH)重大资产重组、创维数字(000810.SZ)借壳上市、浩宁达(002356.SZ)重大资产重组、茂业物流(000889.SZ)重大资产重组、京新药业(002020.SZ)重大资产重组、卓郎智能(600545.SH)借壳上市、维科技术 ( 600152.SH ) 重 大资产重组、派思股份(603318.SH)非公开发行、诺德股份(600110.SH)非公开发行、中嘉博创(000889.SZ)非公开发行、ST 仁智(002629.SZ)非公开发行、青果灵动改制及 IPO 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彭德强: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作为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参与盛通股份(002599.SZ)IPO、天源迪科(300047.SZ)IPO、招商轮船(601872.SH)非公开发行、茂硕电源(002660.SZ)非公开发行、银宝山新(002786.SZ)非公开发行、重庆钢铁(601005.SH)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

  中天国富证券指定李志斌为拓新药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项目协办人。

  李志斌:中天国富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参与航天信息(600271.SH)、招商证券(600999.SH)、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 A 股上市公司和大型央企年度财务与内控审计以及慈铭
体检 IPO、航天信息(600271.SH)并购审计工作,参与悠派科技(833977)、力生美(837169)等新三板挂牌项目,参与中集物流收购涅浦顿财务顾问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二)本次发行项目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其他成员包括:徐莉璇、刘媛、林嘉伟(离职)、刘柳、劳心、曹振杰、孙浩淼。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xiang Tuoxin Pharmaceutical Co.,Ltd.

注册资本              9,4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西宁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2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1 日

住所                  新乡市高新区静泉西路 398 号

电话                  0373-6351918

传真                  0373-6351919

                      开发、生产精细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食品添加剂,原料
经营范围              药、医药中间体(不含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提供相关技
                      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场地租赁;房屋租赁;机械设备及机器
                      仪表的租赁。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核、内核部门审核及内核小组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2019 年 7 月 8 日至 12 日,项目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进行立项前现场核查。
  2019 年 7 月 30 日,项目组向业务管理部提交立项申请。

  2019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14 日,业务管理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
评估。

  2019 年 8 月 14 日,本项目立项申请通过立项委员会审议。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17 日,项目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审核人员到本项目现
场进行项目内核前现场核查。

  2020 年 4 月 21 日,项目质量控制部组织召开本项目的初审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项目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内核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后,由内核部于当日发出内核会议通知。

  2020 年 4 月 24 日,项目质量控制部组织召开本项目的内部问核。

  2020 年 4 月 27 日,内核小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小组会议,对本项目的内核
申请进行了审议。

    (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天国富证券召开内核会议,讨论并审核了拓新药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出席本次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9 人,经表决,
同意推荐上报该项目为 9 人,不同意推荐上报该项目为 0 人。根据中天国富证券《保荐业务、并购重组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同意票数达到 7 票以上(含 7票),该项目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可以推荐上报监管部门。

    (三)会后事项

  因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内核会表决后间隔 2 个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根据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制度,上述事项涉及内核会后事项。

  2020 年 6 月 22 日,项目组向内核部提交《关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会后流程的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2020 年 6 月 24 日,内核部按照本保荐机构内部制度要求向内核委员邮件发送会
后事项说明及相关文件,经表决,内核委员一致同意本项目对外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创业板定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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