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购买资产,能够扩大公司经营场所,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本次购买资产以评估价格为依据,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2,926.58 万元人民币向新乡天丰高
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资产。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闫福林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