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传真:0755-83679694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6
二、 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10
三、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11
四、 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或认购金额) ...... 13
五、 限售期安排...... 14
六、 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形...... 14
七、 结论意见 ...... 1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公司/百胜智能 指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招商证券
指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全资子公司,系保
招商投资 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保荐机构的跟投主
体(或有安排)
招商资管 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全资子公司
指招商资管百胜智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百胜智能员工资管计划 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管理人为招商资管
本所 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特别规定》 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业务实施细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注册制承销规范》 指《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
指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
过4,446.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次发行
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
股份
指(1)跟投主体招商投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222.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或有安排);和(2)
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44.666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同时不超过2,49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证上[2021]91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中证协发〔2021〕213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注册制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之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百胜智能”)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招商证券”)的委托,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引 言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于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意见、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的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书仅供公司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跟投主体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即跟投主体)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为或有安排,下同)和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资管百胜智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百胜智能员工资管计划”),其基本情况如下:
1.1 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招商投资
根据招商投资工商登记文件、最新一期财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5700056P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斌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1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 710,000 万元
股东暨股本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2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常项目是: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大宗商品
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经营范围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举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
经本所律师核查,跟投主体招商投资依法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证券投资、股 权投资等另类投资业务,且已实缴全部注册资本;招商投资为招商证券全资子公 司,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招商证券,招商投资与发行人百胜智能无关联关 系。
本所律师认为,招商投资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 存在需要中止或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业务的主体资格; 且已实缴全部注册资本,具有认购战略配售股份的合法自有资金来源。
(2)百胜智能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相关人 员身份证、《招商资管百胜智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计划产品公示信息、备案证明等文 件,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百胜智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其基本信息为:
招商资管百胜智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资管计划名称
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28 日
备案日期 2021 年 7 月 30 日
募集资金规模 2,5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认购资金规模 2,490 万元
管理人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招商资管百胜智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人均 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和核心员工,其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别 认购比例
(万元)
1. 刘润根 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管人员 1050.00 42.00%
2. 龚卫宁 副董事长 核心员工 400.00 16.00%
3. 刘子尧 副总经理 高管人员 390.00 15.60%
4. 熊祥 副总经理 高管人员 200.00 8.00%
5. 华秋根 董事会秘书 高管人员 100.00 4.00%
6. 万鸿艳 董事、财务总监 高管人员 100.00 4.00%
7. 付学勇 副总经理 高管人员 110.00 4.4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