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工业园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增加全资子公司 ACROBIOSYSTEMS HONGKONG LIMITED及其全资子公司 ACROBIOSYSTEMS INC.作为“营销服务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增加美国和香港作为“营销服务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变更,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候选人陈劲秋女士、陈霞敏女士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充分了解上述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后,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3.2.4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劲秋女士、陈霞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许娟红、刘峰、张勇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