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0 证券简称:百普赛斯 公告编号:2021-001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5,000.00万元,扣除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75.92万元(公司系采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包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24.0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1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100Z00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与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
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银行 账户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号 (万元) 用途
1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40959610860 46,851.00 研发中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亦庄支行 建设项目
2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061520013002249103 24,864.00 营销服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通州分行 升级项目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补充流动
3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319471771628 22,000.00 资金项目
区支行
4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1040160001358042 15,000.00 超募资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5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270000003658887 35,000.00 超募资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6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32390188000047080 15,800.00 超募资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7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701013102161365 10,000.00 超募资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8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 11050171770009669999 30,000.00 超募资金
开发区支行
9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633480219 12,285.00 超募资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合计 211,800.00
注:公司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24.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
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宏兴、张远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