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致: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根据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高云律师、陈军律师、肖婷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1. 律师事务所简介
1930026/CX/wg/cm/D1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8 年 9 月 29 日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所,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6 楼和 19 楼。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兼并等
方面的法律服务。
2. 本所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高云律师、陈军律师、肖婷律师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经
验。高云律师近年来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微芯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
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
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陈军律师近年来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
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
的收购、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肖
婷律师近年来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6 楼和 19 楼,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所,联系电话为 021-31358666 ,联系传真 为
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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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过程
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
要包括:
1. 问卷调查与资料收集:本所律师在接受发行人的正式委托后,为协助发行人
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
于发行人有关情况的尽职调查问卷,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资料。
2. 与发行人沟通: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
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深入发行人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部门了解情况,
就有关问题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3. 资料验证与调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对发行人在工商、税收、社会保障等方
面的合规性事项进行了调查。
4. 律师工作底稿、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和收集的文
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
制作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经统计,本所律师及其他经办人员为
本次发行已进行的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1,500 小时。
三.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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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
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
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现将本所律师有关法律意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正 文)
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方便,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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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
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目的,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的“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百普赛斯有限: 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4. 天津百普赛斯: 指天津百普赛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 天津百普嘉乐: 指天津百普嘉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 杭州聚上医: 指杭州聚上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7. 南京高科新浚: 指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8. 宁波澜亭视聆: 指宁波澜亭视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上海视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视聆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新昌普华: 指新昌普华京新固周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 西藏同创伟业: 指西藏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 深圳分享: 指深圳市分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2. 融丰开元中和: 指青岛融丰开元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3. 融丰开元天一: 指青岛融丰开元天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4. 顺天鑫融: 指顺天鑫融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15. 杭州韬圃科技: 指杭州韬圃科技有限公司。
16. 香港百普赛斯: 指 百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