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高云律师、陈军律师、肖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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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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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
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股份公司: 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百普赛斯有限: 指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4. 天津百普赛斯: 指天津百普赛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 天津百普嘉乐: 指天津百普嘉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 杭州聚上医: 指杭州聚上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7. 南京高科新浚: 指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8. 宁波澜亭视聆: 指宁波澜亭视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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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上海视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视聆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新昌普华: 指新昌普华京新固周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 西藏同创伟业: 指西藏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 深圳分享: 指深圳市分享精准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12. 融丰开元中和: 指青岛融丰开元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3. 融丰开元天一: 指青岛融丰开元天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4. 顺天鑫融: 指顺天鑫融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15. 杭州韬圃科技: 指杭州韬圃科技有限公司。
16. 香港百普赛斯: 指 百 普 赛 斯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ACROBIOSYSTEMS HONGKONG LIMITED)。
17. 美国百普赛斯: 指 ACROBIOSYSTEMS INC.。
18. 深圳百普赛斯: 指深圳百普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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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赛斯沃德: 指赛斯沃德(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20.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2. 容诚会计师: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3. 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文件中所纳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4. 《审计报告》: 如无特别指明,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审
字[2020]100Z1262 号《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5.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100Z0539
号《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
项审核报告》。
26.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100Z0538
号《关于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7. 《验资复核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100Z0051
号《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复核报告》。
28. 《主要税种及税收优惠报告》: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100Z0540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
告》。
29. 境外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指明,指方纬谷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