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编 430022
50/F, Tower I,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Avenue,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27 8555 7988 传真/Fax:+86 27 8555 758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一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2021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 序及其他事项。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 14:00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
区万松街街道云彩路泛海国际 SoHo 城 4 栋 6 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勇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58,983,15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728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41%。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
公司将现场表决结果传送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向公司提供最终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粒 王枫
经办律师:
程赛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