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