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8,189.15 万元低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 55,000.00 万元,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