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2、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池仁勇、贾勇、马可一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