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330110749497362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0,000 股于 2021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Dadi HaiyangEnvironmental Protection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响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
念,以“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为目标,立足市场需求,汇聚有限资源,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促进公司稳步、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公司、员工和股东的利益,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协同发展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
废乳化液、废油桶、废滤芯;生产加工:润滑油基础油(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厂房及场地租赁,环保技术服务及咨询;货运:危险货物运输(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1 唐伟忠 3,138.87 53.30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2 杭州共合投资管理合 563.72 9.57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月 31 日
3 张杰来 448.09 7.61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4 杭州茜倩投资管理合 296.30 5.03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月 31 日
5 唐宇阳 202.36 3.44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6 吴剑鸣 180.00 3.06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浙江恒晋同盛创业投 2017 年 8
7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80.00 3.06 净资产折股 月 31 日
伙)
浙江舟山如山汇盈创 2017 年 8
8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50.00 2.55 净资产折股 月 31 日
合伙)
9 华芳集团有限公司 135.00 2.29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10 上海容定投资管理服 127.78 2.17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务中心 月 31 日
11 顾光华 100.00 1.70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12 蓝山投资有限公司 92.59 1.57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13 俞洪泉 90.00 1.53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14 杭州锦杏谷创业投资 46.30 0.79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月 31 日
绍兴柯桥锦聚创业投 2017 年 8
15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6.30 0.79 净资产折股 月 31 日
伙)
16 王箭云 46.30 0.79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17 林桂富 45.00 0.76 净资产折股 2017 年 8
月 31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4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4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