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3 证券简称:海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南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南丰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6,444,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39,660,046.6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6,783,953.38 元。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18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和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 2021 年 9 月 26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银 行 账户信息 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用途
余额(元)
1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8010188811768 26,171,698.11 研发中心项目
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端装备关键
2 张家港南丰支行 387670665013000094938 156,700,000.00 零组件精密加
工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高品质锻造扩
3 公司张家港分行南丰支 1102028929000080288 160,000,000.00 产及技术改造
行 项目
合 计 342,871,698.11
注:1、公司截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 342,871,698.11 元与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 326,783,953.38 元的差额,系公司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 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南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 家港分行南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 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宝亮、骆廷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18 号)。
特此公告。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