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15-70 号”《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5 亿元(含本数,含超募资金)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孙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孙公司是公司基于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及价值认可所做的投资选择。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孙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加强风险管控,减少投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降低投资风险,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孙公司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李小勤女士确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李小勤女士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一致认为徐梅钧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履历及任职资格、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七、独立董事关于向子公司实缴出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向子公司实缴出资事项是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子公司实缴出资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建华 王宏宇 郭欣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