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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08

金三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包括: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制度,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
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登记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四)在流转环节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所有获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流转时原信息持有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保密义务的特别提示,不得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同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
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附件)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
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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