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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1-09

金三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
要求,披露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和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公章;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4、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下
列规定披露:

    (一)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刊登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
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
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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