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若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相建强 饶品贵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