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1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45.0438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39.0438 万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45.043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739.0438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 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
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 有其他限制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
准。 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以上通过。 任。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 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易或转让;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项;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项;
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议通过的事项。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八十六条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