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且公司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