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1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4 日(星期四)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4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4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 18 号行政
大楼 101 一楼多媒体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白如敬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18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000,000 股的 27.65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52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000,000 股的22.9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000,000 股的 4.71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000,000 股的 0.1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13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000,000 股的 0.115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0,000,000 股的 0.000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1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18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婷、杨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