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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08

雷电微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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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中伦成律(见)字第074639-0003-100801号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8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四段19号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6会议室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陈刚律师、孟柔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1年9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在最高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1年9月16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该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在最高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在深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董事长邓洁茹女士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30,034,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75%。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15时00分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
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名,代表公司股份39,78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96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 《关于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在最高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4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中第1项和第2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刚

                                          经办律师:

                                                          孟 柔 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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