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相关公告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已完
成,本次授予登记股票数量为 310,000 股,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本次
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49,480,000 股变为 149,79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9,480,000.00 元变为 149,790,000.00 元。新增注册资本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1月14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0030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章程中涉及
注册资本有关条款同步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制订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上海能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上海能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辉有限”)整体变更 (以下简称“能辉有限”)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 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85457643J。 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85457643J。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4,948 万元。 14,979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他方式进行。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任。 带责任。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行使。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
行使。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