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7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事宜,同意公司后续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6 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3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166.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006.9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159.65 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538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 开户银 募集资金余额
截止日期 银行账号 项目名称
号 名称 行 (元)
上海
中信银
能辉
行股份 综合业务能
科技 811020101400133
1 有限公 2021 年 9 月 1 日 力提升建设 136,823,580.00
股份 8110
司上海 项目
有限
分行
公司
上海 招商银
能辉 行股份
科技 有限公 研发中心建
2 2021 年8 月 31 日 121909465910618 30,841,900.00
股份 司上海 设项目
有限 联洋支
公司 行
中国工
上海 商银行
能辉 股份有
科技 限公司 100128121900706 补充流动资
3 2021 年8 月 31 日 99,999,850.00
股份 上海市 4496 金
有限 浦东开
公司 发区支
行
合计 267,665,330.00
注:扣除发行费用 70,069,254.86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241,596,545.14
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同 时银行已扣除相关手续费。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公司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爽、梁军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按照孰低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