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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5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5-08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RAYSHARP TECHNOLOGY CO.,LTD.
(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 1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 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720 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
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不涉及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88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承诺:
“ 1、自安联锐视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 A 股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 A 股股份。若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条股份
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安联锐视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安联锐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安联锐
视所有;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
3、本人承诺,若本人所持安联锐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安联锐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安联锐视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
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安联锐视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而终止。
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
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联众永盛、公司股东华阳鹏利(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承诺:
“ 1、自安联锐视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 A 股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
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 A 股股份。若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公司持有的安联锐视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安联锐视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安联锐视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安联锐视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安联锐视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
价指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安联锐视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
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
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广东风投、汇文添富、粤财投资、佛山风投、君合投资、齐
梁、张萍丽、徐锦扬、刘静、苏彩龙、雨路贸易、陈乘、王晓丽承诺:
“ 1、自安联锐视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安联锐视 A 股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本企业/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 A 股股份。若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
有的安联锐视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安联锐视、
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
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四)直接和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志洋、申雷、宋庆丰、张锦标、
张静、杨亮亮承诺:
“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
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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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承诺:
“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
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
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应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发行人发生高
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格 (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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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