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1-03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 年 12 月 2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解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子公司经营发展,扩展公司业务,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184,2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
见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材料”)的资金需求,促进上海新材料的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近日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奉贤支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分别为上海新材料提供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最高余额人民币900万元的担保,以确保上海新材料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农商行奉贤支行之间债务的履行。
本次对上海新材料的担保在上述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0,284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40,284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84,508 万元。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杨文瑜;
4、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7.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
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7.4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7.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玖佰万元整;
5、保证担保范围:
5.1 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5.2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
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3 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5.4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
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7.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其中:
(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7.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
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能够支持上海新材料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上海新材料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81,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3.14%。公司(不包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75,173万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40,378万元,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15,5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4.93%。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