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1-037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 年 3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在未来一年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131,000 万元。具体情况以最终签订的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为准。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材料”)的资金需求,促进上海新材料的经营和业务发展,公司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奉贤支行”) 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奉贤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上海新材料提供最高债务
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最高余额人民币2,500万元的担保,以确保上海新材料与江苏银行奉贤支行及上海农商行奉贤支行之间债务的履行。
本次对上海新材料的担保在上述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1,792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46,292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5,608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苍工路 1719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2月26日
营业期限:2009年2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丙烯酸乳液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最新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等级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
被担保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95,524,829.68 812,205,256.98
负债总额 868,058,364.37 618,214,604.92
净资产 227,466,465.31 193,990,652.06
项目 2021年1月-9月(未经审计) 2020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75,444,326.24 1,001,610,686.23
利润总额 33,550,043.56 43,309,011.69
净利润 33,475,813.25 40,232,921.25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5、保证范围:本保证人在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保证期间: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5、保证担保范围:
5.1 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垫款或融资本金、应缴未缴保证金、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费、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银行费用、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保险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5.2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
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3 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
5.4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
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7.1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其中:
(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7.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
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新材料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未提供反担保。公司为上海新材料提供担保能够支持上海新材料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该子公司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对上海新材料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7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4.54%。公司(不包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83,583万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44,365万元,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27,9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0.13%。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