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农药产品境外登记项目调整实施国家及投资结构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农药产品境外登记项目调整实施国家及投资结构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农药产品境外登记项目调整实施国家及投资结构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黄方亮 孟庆强 牛红军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