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以 25.0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3.1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黄方亮 孟庆强 牛红军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