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WEIFANG RAINBOW
CHEMICAL CO.,LTD
(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氯碱路 0300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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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905万股,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7,61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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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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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润源、股东 KONKIA、山东润农的相关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润源、股东 KONKIA、山东润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收盘
价做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润源、股东 KONKIA、山东润农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 24 个月内,如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每年减持数
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20%。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才、孙国庆、丘红兵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才、孙国庆、丘红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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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事项,则收盘价做相应调
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才、孙国庆、丘红兵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后 24 个月内,如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量的 20%。
(三)公司股东苏州九鼎、北京九州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九鼎、北京九州承诺:自本机构成为公司股东相应工商变更登
记完成之日(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 36 个月内及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四)公司股东深圳兴达发、济南信博、农大教育基金会的相关
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兴达发、济南信博、农大教育基金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17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17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
市后适用的《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和《山东潍坊润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对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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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
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1) 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以上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以下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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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
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
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
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 4)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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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4、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