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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华蓝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各募投项目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各募投项目金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及募集资金拟投入各募投项目金额。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其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5,000.00 万元从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永利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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