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3号德普滨江270号库。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赵恺先生。经由过半数董事推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赵恺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公司股
份 30,81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9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30,79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2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人,代表股份 2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龚俊先生、赵恺先生、杨赫先生、吴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龚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龚俊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赵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赵恺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杨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杨赫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吴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吴凡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阳先生、陈人先生、马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陈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陈阳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陈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陈人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马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马静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黄伟婷女士、张保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黄伟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41%。
表决结果:黄伟婷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张保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9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 0.0041%。
表决结果:张保成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47.9339%;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52.0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97.107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2.89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97.107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2.89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8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97.1074%;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2.89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公司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 事项 和表决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