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0 证券简称:密封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
构如下: 构如下:
…… ……
注: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股东“烟台冰轮股份 注: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股东“烟台冰轮股份
有限公司”更名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有限公司”更名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股东“烟台冰轮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年 12 月 27 日,公司股东“烟台冰轮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更名为“烟台铭祥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名称变更 更名为“烟台铭祥控股有限公司”。(删除“公司股东名
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称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三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依照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公司依照本章程 0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
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
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 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
定: 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担保; 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
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 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 累计计算;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证证券交易所申 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证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按照本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豁免按照本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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